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凡进入协同创新中心中心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二条 所有在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人身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做到“谁使用,谁负责”;确定中心每个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和每个楼层的责任人,统一制牌悬挂在指定地点,便于督查和紧急情况的联系。
第四条 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经常性清扫制度,保持实验室内外卫生、整洁和有序,严禁在实验楼道内、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必须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实验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械的使用方法和其他安全知识,定期检查,保证有效。
第六条 进入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不得用明火取暖、煮食;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不得私自接纳外单位人员参观或进行实验;严禁随意使用接线板或超载用电;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规范。水、电、通风、管道、排废、消防等设施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保证达到国家技术标准。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须经总务处审核,不得超出实验室用电容量,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 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结合实验室特点,制定化学、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机械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定期开展各类安全事故演练,做到训练有素,临危不乱。对于已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视情节严重状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第九条 严格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验动物尸体按照规定统一收集,生物活性物质或微生物培养基必须灭菌灭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制,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安全大检查、随机抽查等工作,重点检查危险品仓库,防火、防盗设施,逃生通道、设施,贵重仪器室,科研实验室等区域,同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表》,记录存在的问题,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检查记录每学期进行归档保存。
日常检查是指实验管理员对自己所负责的实验室进行一日三查制度(即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安全自查),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离开实验室前确认关闭。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表》,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管理员负责公共部分的门窗、水电、地面的安全排查,每日下班前检查安全并记录后方可离开。
节假日大检查是指在学校寒暑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前,对实验室重点安防部位进行安全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实验室的节假日安全。
随机抽查是指对实验室的不定期、不定地点、随机的安全检查,该检查不通知被检查实验室,重点在于发现实验室存在的日常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排除,以时刻保持对实验室的安全警惕,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责成各单位确定整改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协同创新中心将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