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
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心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更好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心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第三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善始善终,完成各项测定数据,不准擅自离开实验室。
第四条 使用中心实验室贵重精密仪器,需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决不允许违规操作。
第五条 使用电力仪器和设备,在输入输出电压相符的情况下,方可接通电源按规程使用,工作结束立即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剧毒品、放射源。
第七条 严禁烘干玻璃量器(如量筒、容量瓶、吸管、滴定管等),防止因容积变化造成体积不准。
第八条 实验室严禁非实验需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九条 中心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电吹风)。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需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明火电炉(电吹风)使用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凡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及时排除或维修,并根据事故情况按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实验室中的非腐蚀性、无毒废液倒入水槽中,用水冲洗干净;强腐蚀性、有毒废液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固体垃圾倒入桶中,防止水池堵塞和腐蚀。
第十二条 动物、微生物等活体、活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有关中心实验室规定,做好预防及实验后人道处死、灭活灭菌、移交相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节约资源,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 进入中心实验室要按程序、按要求穿戴、脱下实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