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实验室科研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本规定所指剧毒化学品是《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
第四条 本办法中以下“危险化学品”不包含剧毒化学品。如科研项目中需使用剧毒化学品,各项目组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安全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实验实训教学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科研处负责对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实验实训指导老师、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在科研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易耗品材料购置计划单(科研用)》,写明用途、用量、使用时间等,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属学院审批同意后,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应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 直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人员、教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负直接安全责任。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中心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校园安全管理处。
第十一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中心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报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实训、科研、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