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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同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科研中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易耗品材料购置计划单(科研用)》,写明用途、使用的实验实训项目、用量、使用时间等,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属学院审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实验用品采购制度》规定程序向学校中标试剂供应商采购。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购置手续。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手续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办理;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手续由各项目组负责办理。

第四条 购置的用易制毒化学品放置于协同创新中心专用仓库,并设置明显标志,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协同创新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专用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购置计划单领用,未填写购置计划申请的不能领用。

第五条 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后由项目组双人签收,双人保管,双人使用。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保管负责。研究项目结束,如有结余,应主动移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中心仓库。

第六条 直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研人员、教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负直接安全责任。

第七条 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原始单据和台帐保存两年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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