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同时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部门和人员。
第二条 中心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第三条 从事动物实验相关研究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使用实验动物,需提前申报使用实验动物计划。
(三)实验动物原则上向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根据使用计划进行采购。
(四)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以及实验动物的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动物实验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六)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四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和个人,要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条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要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六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
第七条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按要求进行装运。
第八条 使用实验动物应遵守3R原则:即:Reduction(减少)、Replacement(替代)、Refinement(优化)原则。应尽量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率,尽量找其他事物代替活动物实验,尽量优化实验技术路线和手段减少动物的痛苦,考虑实验动物的福利,保证动物实验的可重复性。
第九条 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实验前后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和废物,送到中心指定地点,并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动物尸体产生计划表》,确保数量准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收集后,定期交专业公司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私自采用其他方法和方式处理动物尸体(如将实验动物尸体遗弃到垃圾桶等),以免造成生物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按学校《实验动物事故应急预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