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凡进入协同创新中心中心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现用于科研的特种设备有:电锅炉、压力容器(灭菌锅、贮气罐、气体钢瓶、密闭性反应容器、煤气瓶等)、压力管道(医药器械设备、耐压生产管道等)、起重装置等。
第二条 中心实验室管理人、使用人分别对各自使用的特种设备负安全责任。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管理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按照规定取得由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颁发的相应作业人员证,并定期参加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第四条 设备安装前,各设备项目负责人应要求设备厂家提供该设备的相关材料,安装调试结束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实验室设备负责人,由实验室设备负责人向学校属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递交申报备案;在得到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设备投入使用后,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定期巡查和记录工作,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特种设备巡查记录表》。巡查时应着重检查设备安全使用期限、安全阀是否能够开启、管路是否老化、指示表显示是否正常等等。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压力容器上使用压力大于0.1MPa(表压)的压力表,应定期送检(指示表半年一检,安全阀一年一检)。
第六条 气瓶的更换和充装,应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规范,规范操作。每次使用均应填写使用记录。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