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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做好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中心实验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凡进入协同创新中心中心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进入中心机械设备实验室需严格执行工作服、工作帽、护目镜、焊接面具、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的穿戴规定,防止头发、衣袖、衣角卷入旋转机构,严禁穿拖鞋、短裤。

第二条 凡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工种),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三条 设备危险区,如龙门架、电路控制柜、贮槽、登高车等,应设隔离标志线,禁止人员误入或随意触动,以免发生事故。

第四条 不得擅自使用不熟悉的设备和工具。未经指导老师同意,不得触碰、开启电气、水源开关。

第五条 使用设备前,应先检查用电设备接地、绝缘良好,防止漏电伤人。

第六条 设备应放置在坚实平稳、不会引起震动的地面上工作。工具、零件、工件等物品应在规定位置摆放整齐,便于取放。精密工具、量具应单独放在专用板架上或量具盒内,使用时轻拿轻放。

第七条 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期间不得离岗。

第八条 设备启动前需检查确认各部件完整可靠。禁止使用有缺陷、损坏的设备、工具进行操作。

第九条 进行机械零件加工、设备拆装等操作时要注意不伤及他人和自己。

第十一条 严禁设备运转时用手触碰运动件表面或把手伸入其内,防止压伤、砸伤、挤伤和碰伤。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做任何调整。

第十二条 不得在超过铭牌规定条件下使用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开机操作。

第十三条 注意经常观察设备运行及工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能继续生产。就地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严格执行大、中、小修计划,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准确可靠。定期更换、检查有关密封垫圈。运动部件定期添加润滑油。

第十六条 因电气故障和漏电起火时,要立即断开电源开关。未切断电源以前,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十七条 停工期间,保持设备内外部洁净,防止设备污染或冻坏;保证各部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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