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科技产业与社会服务处)
网站首页部门简介科研政策科研平台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学术期刊下载中心新闻通知学校主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协同创新>>正文

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特色原料药及制剂质量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积极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实验室安全稳定工作方针,保障学校环境和师生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救援原则:以人为本、先人后物、科学分析、统一指挥、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快速响应。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协同创新中心从事教学、科研时,各级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非蓄意破环)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生物安全事件、一般生物安全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2006年制定颁布,以下同)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三)生物恐怖事件

本预案中生物恐怖事件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或保藏设备)被蓄意破坏;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盗、被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不明原因或人为造成的火灾、断电、爆炸事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它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第五条 应急处置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学校分管安全校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工作主要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总务处、事发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根据事故类别和实际处置需要,设若干工作组,以保证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处置组。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学院等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并要求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学院主要负责引导求援队伍进入现场,配合专职求援人员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现场被困人员及重要物资等;校保卫处主要负责现场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看守抢救出来的物资等。

2、危险源控制组。学院负责。由学院、科研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人员组成。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专业救援人员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病源微生物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3、联络通讯组。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部、总务处等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各种指令信息能迅速、及时、准确传达。负责信息工作、事故现场摄影摄像、对外新闻发布、媒体接待等。

4、后勤保障组。由总务处负责。总务处、办公室等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保障救援物资设施供应、车辆调度等,以及救援后的水、电、现场抢修、恢复等工作。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使用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防范事故的发生。并根据本应急求援预案和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应急求援预案,建立应急求援体系,必要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立即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验实训中心通报办公室。保卫处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或疑似事件一旦发生,由校办负责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第一时间给予判断确认并开展救援;确认一小时内,由校办负责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由保卫处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实验室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病原体名称、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发病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二)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三)结案报告。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上级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条 一旦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要求开展工作:

1、将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

2、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

3、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并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

4、核实并提供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及处置终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1、学校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终止响应。

2、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

3、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

4、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

5、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

6、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部门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校园报警电话:88223110;协同创新中心:88222741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备案:浙ICP备11036339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
推荐浏览器:IE6.0以上、1280*1024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