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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和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根据浙教办函[2016]123号文件的通知,现就做好2016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和项目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工作

1.自2015年起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下放至各高校实施。由各高校负责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工作。

2.本项目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开展对策类课题研究。

3.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或已承担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的,或项目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教师不得参与申报。

4.作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项目参与人只能同时参与2个项目的研究工作。

5.项目主要资助高校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

6.根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药高专[2012]24号文件)规定,理工类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为1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资助经费为0.3万元。

7.因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我校实行限额评审立项。请我校申报者先递交纸质《申请书》一式2份至科研处809室(电子文档请发至科研处信箱:keyan@mail.zjpc.net.cn),经学校确定为立项项目后再由申报者登录网络申报平台(www.ky.zjedu.gov.cn)进行网上申报。

8.我校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过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2008-2012年省教育厅公布立项的一般科研项目。

2.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7年5月底前按《浙江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结题,并提交《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结题的,逾期后不再接受结题申请。省教育厅3年内不再接受和推荐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和评奖等。

附件:1.浙教办函〔2016〕123号文件.doc

2.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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