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科技产业与社会服务处)
网站首页部门简介科研政策科研平台科研诚信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学术期刊下载中心新闻通知学校主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新闻通知>>申报通知>>正文

关于组织2025年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根据《宁波市加强基础研究行动方案(2024-2027年)》(甬人科办〔2024〕4号)、《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社〔2022〕2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经研究,启动2025年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本年度申请的项目类型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及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

1.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学科建设,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瞄准科技前沿,在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

2.重点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主要支持45周岁以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如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发明专利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在重点资助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符合我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3.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是指支持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围绕前沿技术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发展。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方式一般项目,立项后事前一次性资助;其他项目,分阶段拨付,立项后首批拨付60%。

2.资助标准

一般项目:单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

重点项目:单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数学领域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单项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良好,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应为受聘于依托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在宁波缴纳社保费12个月以上的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

4.同一年度,作为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限1项。

5.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均未存在作为负责人承担的逾期一年以上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6.一般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197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7.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的推荐函。

8.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申请人须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199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取得博士学位未满5年。申请人须为项目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获批后须承诺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

9.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推荐限项数

我校限申报推荐10

四、组织方式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间(系统开放时间):7月9日18:00-8月323:59;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截止时间:8月15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流程

1.符合依托单位条件的主体可通过“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申请注册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基金项目(单位注册、项目申报等技术问题可联系客服:87811024)。

2.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五、其他说明

1.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内容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告知主要参与者,确保参与者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和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对申请书内容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2.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确保

3.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市科技局备案。

4.申报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定位要求。

5.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

6.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并获得稳定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所需项目经费从财政稳定资助的研发经费中列支。

7.各申请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据实申请,宁波市科技局将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核定资助经费,对于项目总预算核减的项目,预计不足部分经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或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放弃立项资格。


版权所有: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备案:浙ICP备11036339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
推荐浏览器:IE6.0以上、1280*1024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