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药科职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浙药大〔2024〕158 号)有关规定,科研处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及往年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材料
纸质材料:申请书,立项文件,结题报告,相关成果佐证材料。
论文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完整、清晰,在目录、正文做好标注。其中:(1)发表在国内期刊上的论文应附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且有标注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页;(2)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的或论文集上的论文和被SCI、EI、ISTP、SSCI等收录的须附有相关部门收录证明。
二、验收时间
请负责人于1月12日12:00前,将上述纸质材料提交至科研处207,逾期不候。
三、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1.一般课题:自然科学类课题结题需在科技核心期刊、或Ⅶ类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或发明专利 1 项(进入实审阶段),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或相关技 术成果转让并产生经济效益等;人文社科类课题结题需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中文科技期刊等数据库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1篇,或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等;
2.重点课题(自然类)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课题相关技术成果转让,经济效益达到 3 万元以上;
(2).发表Ⅴ类及以上论文 1 篇、或Ⅶ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2 篇;
(3).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4).其他被学校认定的重要成果。
3.重点课题(人文类)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本,省级以上出版社,15 万字以上(以版权页字数为准);
(2).发表Ⅵ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1 篇;
(3).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
(4).其他被学校认定的重要成果。
4.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药科职业大学”,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须为课题负责人,研究结果申报的专利,其专利权为我校所有;
5.结题要求中发表的论文、授权专利、出版的学术著作等成果必须与课题研究内容高度相关,综述性论文不得作为自然科学类项目的结题条件;
6.校课题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既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不提交延期报告者,学校将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全部余款,同时限制所在学院申报校课题项目的数量。自撤题之日起二年内原则上不得主持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
附件1:校级科研课题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