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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下称学校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全校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学校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科协是宁波市科协的会员单位和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宁波市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学校科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全校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各项科学技术活动,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促进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提高,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为加快学校建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医药类应用型高等院校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学校科协贯彻科学技术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必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学校和市科协的中心工作,立足实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发与培养人才,提高广大教职工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努力挖掘学校潜力,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五条  支持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师生的科学精神和科学素养,提高师生的科技实践能力。

第六条  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技团体、各级科协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省市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活动,拓宽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

第七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业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

第八条  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作风,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九条  关心科协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科技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举荐人才,征集、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编辑出版科技刊物和有关资料。积极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当好参谋与助手。使科协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十条  完成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在职教职工,并已参加省市等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为学校科协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在职教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学校科协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学校科协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3.有优先参加学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从事教学、科研活动遇到困难时有要求帮助解决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学校科协章程;

2.执行学校科协决议,完成学校科协交给的任务;

3.支持学校科协的各项活动;

4.反映对学校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损害学校科协声誉者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科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名额与分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由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下称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报学校党委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l.讨论并决定学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学校科协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3.修订学校科协章程;

4.选举产生学校科协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其他委员组成。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代表原推荐单位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科协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学术部、咨询部、科普部等业务办事机构。各学院(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科协分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协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地方合作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学校事业费拨款;

(二) 科技咨询、服务和其他收入;

(三) 个人、团体捐赠或其他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 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科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学校科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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