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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

浙财教〔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监察局(宁波不发),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园区等有关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科技经费,根据国家和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和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活动。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二、严禁从项目直接费用中变相领取劳务费谋取私利。劳务费支出仅限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严禁以虚列人员、虚假签字方式领取劳务费谋取私利。严禁以虚假劳务派遣合同方式外拨合作费用于劳务费支出。纠正以领代支、以提代支的劳务费发放方式,确保劳务费按照项目预算和实际科研工作量据实列支。

三、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严禁虚编合作协作事宜外拨项目经费。严禁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严禁虚编设备购置费,或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严禁利用假发票、假合同等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

四、严禁项目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外拨合作协作经费应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纵向项目经费,合作单位对拨入的合作协作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要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五、切实做好科技经费专账核算。专账核算是保障科技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经费的专账核算工作。其中企业科技经费专账核算参照《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浙科发计〔2009〕159号)执行。未按规定对科技经费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停止拨付后续经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事后补助项目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依托单位财务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有关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项目经费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科技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及时修订与现有规定不符的内部管理规定, 提高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加强项目执行的日常管理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做好科技经费专账核算,规范项目预算调整审批和审核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八、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归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力度,将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作为本部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手段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水平。要加强与省级科技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杜绝本部门及归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九、对有违反本通知第一、二、三条之一行为或对第四、五条相关职责履行不力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省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依法对项目当事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科研不良信用。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要给予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建立对重大科技项目的专项检查和抽查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科技、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抽查,加大对项目经费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监察厅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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